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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绿色建筑产业联盟会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1-14 

北京绿色建筑产业联盟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绿色建筑产业联盟(以下简称GBA)会员的规范化管理,强化GBA组织建设,实现行业自律,保证会员依法合规履行义务,公开透明行使权力,切实保障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绿色建筑产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制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精神,现将《北京绿色建筑产业联盟会员管理办法》予以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 GBA实行会员制管理,其宗旨为:

  (一)建立科学规范的会员组织网络系统、行业信息快速传递系统、会员互助互惠发展系统,会员全方位服务系统以及行业标杆实体孵化系统。不断聚焦产业、聚集资源、聚拢人才,增强凝聚力,共谋产业发展。

  (二)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大力普及和推广行业新技术、新成果、新产品。提高会员单位经营管理水平,拓展产品营销及咨询服务市场,提振我国绿色建筑产业发展的环境氛围。

  (三)为会员单位提供战略指导、技术支持、资本运作、人才训练、联合攻关、后勤服务等系列服务工作,不断提高绿色建筑产业健康发展的速度与质量,全面推动绿色建筑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会员享有《条例》、《章程》规定的权利,负有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GBA会员由北京绿色建筑产业联盟秘书处下设的会员部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凡拥护《GBA章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承诺行业自律,执行GBA各项决议,信守会员互助体系协议条款,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自然人个人,满足GBA入会条件的,均可申请加入GBA。

  第五条 GBA会员分为:团体(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类型。各类型会员等级为普通会员、高级(职务)会员和终身会员。

  (一)普通会员是指拥护GBA章程,遵守GBA各项决议,认同GBA办会宗旨,甘心为GBA做出贡献,自愿加入GBA的行业人士和单位团体,享有基本的专项会员服务项目。

  普通会员不限定人数。

  (二)高级(职务)会员是指在联盟发起成立进程及发展过程中起到核心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作用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高级(职务)会员拥有GBA最高决策权及高级提案权。当选联盟理事会职务人员(包括理事),自动享有会员资格。主要包括:GBA常务理事会委员职务(共9位常务委员,含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GBA理事会委员职务含副理事长、副秘书长、专业委员会主任(共30位理事委员)。

  (三)上述(一)、(二)的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减免当年会费。符合减免的情况包括:

  1.GBA为全体会员提供专项服务面向社会名流和专业知名人士以及为GBA做出较大贡献的行业专业人士特别邀请加盟的会员,比如:律师、会计师、高级咨询顾问以及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等;

  2.互为单位会员的免会费的社团组织;

  3.其它减免的情况。

  (四)终身会员是指忠实GBA的团体(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无需是职务(高级)会员。团体(单位)会员连续缴纳会费10年以上,个人会员连续缴纳会费5年以上均可被认定为终身会员。达到终身会员的团体(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联盟将予以媒体公示。

  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单位或个人均应先向北京绿色建筑产业联盟(以下简称:GBA)会员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个人会员入会申请书》或《团体会员入会申请书》。

  (二) 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民非企业)申请时应提供当地工商部门/民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并注明①“仅作为办理北京绿色建筑产业联盟入会使用”;②“与原件一致”及③加盖公章)和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民非企业)简介;

  个人申请时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局核发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履历;近期正面免冠照片(一寸)二张。

  (三)申请成为理事(副秘书长)(含)以上会员的,需经GBA已入会会员书面推荐及提供该团体单位的信用等级及在业内的影响力等资料。

  (四)手续完备后,由会员部根据所申请的会员类型,提交相关部门和领导审批,审批时限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普通会员)。

  (五)申请理事(副秘书长)(含)以上会员入会,须通过理事长办公会审核通过,经理事会批准,进行为期七日的公示后,方可入会GBA;理事(副秘书长)(不含)以下会员入会须经分管副理事长审核批准后入会GBA。

  (六) 获得入会资格的团体(单位)会员交纳会费后颁发会员证书、铜牌。

  获得入会资格的个人会员在交纳会费后颁发会员证书、会徽。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

  (一)被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未终了的个人;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处于破产整顿期间的企业;

  (四)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严重违反GBA章程,损害GBA声誉,被GBA除名未逾五年的;

  (六)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会员可以兼任GBA最多两个职务,同时拥有两个职务的职权,也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

  注:成立专委会的负责人会员等级最低级别为理事(或副秘书长),专委会负责人(主任)为一个职务,理事(副秘书长)是一个职务。

  第三章 会费

  第九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和《北京绿色建筑产业联盟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本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士的具体情况收取会费。会费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

  第十条 会费是GBA各类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凡经GBA批准入会的会员,必须按照《章程》规定,按时缴纳会费。对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的会员,按GBA章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会费标准按会员的不同性质类型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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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会费主要开支范围:GBA日常办公费用、官方网站建设及管理费用、人员工资支出、组织开展活动支出、为会员提供服务的开支、科研项目扶持支出、公益培训费用支出等。

  第十三条 会费使用规定:

  (一)会费主要用于GBA正常运行和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开支,严禁挪作他用;

  (二)重大活动经费支出需经理事长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由理事长签批后才能开支;

  (三)一般性活动经费支出:50000元(不含)以上的经理事长办公会会议讨论审批;10000元(不含)—50000元(含)的由理事长审批;500元(不含)—10000元(含)由分管财务的副理事长审批签字;

  (四)日常支出在500元(含)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

  第十四条 会费管理是GBA财务管理的重点,联盟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GBA收取会费一律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十六条 会费由GBA财务部门负责收取和管理,纳入GBA财务预算管理范围。

  会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缴纳会费:

  (一)现金缴纳;

  (二)通过银行汇至GBA财务专用帐户;

  (三)通过扫码收款形式缴纳;

  (四)支票缴纳。

  第十七条 财务部每月月底向GBA理事长(主席)报告财务开支情况,接受理事会、监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对会费收到情况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到情况。

  第四章 会员义务

  第十八条 作为GBA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GBA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GBA决议;履行会员公约;促进GBA事业发展;

  (二)维护GBA合法权益和声誉及形象,不得以GBA会员身份从事任何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以个人身份接受社会给予的赞助与捐赠;

  (三)关心GBA的工作,参加联盟工作会议和技术科研业务活动,完成GBA交办的有关事宜;

  (四)积极参与GBA组织的有关活动,向GBA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提出开展活动的建议;

  (五)按时注册登记,按时交纳会费。

  第五章 互惠互利机制

  第十九条 互相帮助

  (一)GBA会员均须敬奉和恪守“孤雁难飞,孤掌难鸣,既与人同乐,亦与人同忧,与君远相知,不道云海深,以我所长补人之短,亦以人所长互补其短”古训,应团结在一起抱团取暖,与本联盟会员共建美好未来。如果本联盟会员遭遇到以自身之力无法解决的困难,凡本联盟会员均有义务提供资金、技术、人才、技能、服务方面的有偿或无偿支持与援助。

  (二)在伸出援手开展有偿支持与援助时,应以最优惠的政策进行帮扶,杜绝见利忘义、落井下石行为。

  第二十条 互相采购与互相优惠

  (一)GBA会员经营过程中有采购需求时,在同质同价的情况下须优先采购本联盟其他会员经营的商品、产品、资金、技术、服务。

  (二)GBA会员在为本联盟其他会员提供商品、产品、资金、技术、服务的时候,须按市场价格给予同盟会员打折优惠,具体优惠比率按提供种类情形给予5%-20%的打折优惠。杜绝虚假优惠和欺诈性优惠行为。

  第二十一条 互相合作协作

  GBA会员有对外合作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均须优先选择同盟会员进行项目合作,同盟会员合作时坚守“以诚相待、互惠互利、合作共赢”原则,杜绝利益不对等、欺行霸市、傲视同盟的合作形式。

  第六章 奖励、惩戒、退会

  第二十二条 奖励

  凡GBA会员对联盟及联盟会员做出贡献的,GBA将根据贡献大小给予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以及其他形式的经济奖励。

  荣誉奖励包括但不限于:“优秀、杰出、领先、推荐、特殊、特约”等数十项荣誉称号(单位及其产品奖牌、奖杯、奖状)。

  物质奖励包括但不限于:“电子、电气、数码、刊物、度假” 等数十种物质纪念品。

  其他经济奖励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证券、代金券、有偿服务” 等等。

  注:上述奖励与《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相违背的按《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惩戒处罚

  违反《GBA章程》、《相关制度》、《会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会员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劝其退会或除名。

  (一)GBA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不请假无故不到者,予以除名处理;

  (二)凡无故不参加GBA的各类活动或低于2次者,在全体会员大会上通报批评,如果有三次未参加者,予以除名处理;

  (三)凡在活动期间不遵守纪律者,当场口头(警告)批评,如造成严重后果者,予以除名处理;

  (四)在GBA各项活动中不服从安排,持消极态度者,给予口头警告,因消极怠工而产生严重后果者,予以除名处理;

  (五)损害GBA声誉和形象,对GBA名誉造成重大影响者,给予口头(警告)批评,情节严重者予以除名处理;

  (六)以权谋私、作风不正者,给予口头(警告)批评,情节严重者予以除名处理。

  (七)不严格执行会员公约、行业自律、未加强与会员同盟合作、不履行行业义务者,给予口头(警告)批评,情节严重者予以除名处理。

  第二十四条 退会

  GBA会员退会自主自由,具体执行:

  (一)凡GBA会员履行完成与联盟合作合同并清算财务款项后,可以随时书面提出退会。

  (二)凡GBA会员在提出退会前未与联盟有合作协议的,可以随时书面提出退会。

  (三)凡GBA会员在提出退会前有合作协议正在履行中的,不能提出退会。

  (四)凡GBA会员提出退会的,联盟不予退还已经缴纳的会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为了更好的服务联盟各级会员,满足联盟发展需要,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决定本办法每两年由秘书处组织修订一次。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于2014年7月7日一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分别于2018年6月30日、2020年12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分别进行了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

  北京绿色建筑产业联盟

  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