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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发布时间:2019-12-06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是党组织依据党员标准,组织党员和群众对每个党员的思想、工作、作风和模范作用进行综合评议,促使党员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一种必要形式。

    一、评议时间一般安排在年中或年终,可与总结工作一并进行。

    二、民主评议党员的对象为全体共产党员,评议时以支部为单位召集全体党员的部分群众代表参加。

    三、评议要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和要求,对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的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和鉴定。评议的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四、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程序是:(1)动员教育;(2)党员自评和群众评议;(3)汇总并分析

究评议情况;(4)向上级报告评议结果及党支部意见;(5)使用评议结果进行评先选优和处置不合格

党员,对基本合格党员要制定改进措施。

    五、评议结果在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的同时要通报本人。要坚持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正确区分政

策界限,不能简单地“以票取人”。对民主评议中不合格票超过50%的,一般应初步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对初步认定的不合格党员,在认真调查核实,广泛听取基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区分一时一事表现与长

期一贯表现,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调查、谈话、审批、宣布和教育转化。对存在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暂

缓作出结论。提出的处置意见,提交支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表决。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党

员,指定专人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其转化。对不合格党员,根据具体情况和本人态度,采

取限期改正、劝退和除名等方式予以处置。

     六、通过民主评议党员,表彰优秀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进一步提高党员素质,纯洁党的组织增强党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