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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24 

  关于开展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

  建科综[2009]31号

  有关单位:

  为促进绿色建筑在全国范围内快速健康发展,指导各省(自治区)、市科学、公平、规范地开展所辖地区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加强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能力建设,确保标识项目质量,根据《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9]10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绿标办”)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拟组织开展针对地方相关管理和评审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现就开展培训考核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培训考核对象

  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成员(包括地方负责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成员(包括符合评审专家条件的各专业评审专家)和专业评价人员。

  二、培训考核工作程序

  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绿色建筑的发展状况,在对培训需求进行调研的基础上,与绿标办商讨确定培训对象、人数、时间、地点等基本情况。

  绿标办根据商讨结果,研究和制定符合当地情况的培训考核方案(包括具体的培训方法、使用教材、培训内容、授课教师及考核办法等),并在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协助下开展培训考核工作。待培训考核工作结束后,绿标办将进行培训评估,并对培训考核情况进行备案。

  拟开展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培训考核工作的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可与绿标办联系并商讨开展培训考核工作的具体事宜。

  三、培训方式

  针对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人员、评审专家和专业评价人员,拟采用不同的培训方式:

  1. 对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人员进行培训时,通过邀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标办管理人员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相关政策和评价程序进行讲解、召开绿标办人员或专家委员会成员与地方管理机构人员间的讨论会、邀请地方管理机构人员观摩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过程等方式,深化管理人员对绿色建筑及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相关政策的理解,规范标识评价工作程序,了解标识评价工作中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法。

  2. 对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审专家进行培训时,通过邀请专家进行集中授课、召开授课专家与地方专家间的讨论会、邀请当地评审专家观摩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过程等方式,详细解读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规范专家评审的要求和程序,交流评审经验,增强地方专家对评价标准的把握程度以及对特殊问题的解决能力。

  3. 对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业评价人员进行培训时,通过邀请专家对不同专业的评价人员进行集中授课并现场解答疑问等方式,介绍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各条文的实施途径和关注点,规范专业评价的要求和程序,提高专业评价人员从事绿色建筑评价工作的专业水平。

  四、考核办法

  针对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人员、评审专家和专业评价人员,拟采取不同的考核办法:

  1. 对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人员进行考核时,在培训过程中检验管理人员对政策的理解程度以及开展标识评价工作的基础和能力;培训结束后,参加培训人员提交总结报告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总结报告结合当地绿色建筑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此外,绿标办通过协助当地开展第一批标识评价工作,间接对管理机构成员的管理能力进行考核。

  2. 对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审专家进行考核时,在培训过程中检验评审专家对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理解程度;培训结束后,参加培训人员提交专业报告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专业报告结合地域特点,从专业角度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价方法和标准提出意见和建议;此外,绿标办通过协助当地开展第一批标识评价工作,检验评审专家对条文的把握程度及对特殊问题的处理能力,进而对评审专家的实际评价能力进行考核。

  3. 对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业评价人员进行考核时,邀请授课专家编写不同专业的试卷,专业评价人员经过培训后,分专业进行笔试,绿标办负责对试卷进行评阅。

  培训考核工作结束后,绿标办将对考核成绩合格的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人员、评审专家和专业评价人员颁发统一编号的培训证书。

  五、不定期的全国性培训与考核

  除对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人员进行因地制宜的培训考核工作外,绿标办将不定期地组织和开展全国性的培训工作,宣传和解读有关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方面的最新政策,总结和交流各地开展评价标识工作的经验,及时解决标识评价工作中的普遍性和地域性问题。地方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成员、评审专家应参加全国性培训,同时鼓励专业评价人员积极参加,以此作为对工作人员进行继续教育以及对地方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进行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联系方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马欣伯、宋凌

  电话:010-58933183, 58933934

  传真:010-58933183, 5893392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