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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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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发展,加快形成适合我省特点的绿色建筑技术体系,促进建设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绿色建筑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为人们提供健康、舒适、安全的居住、工作和活动的空间,同时实现高效率地利用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 ,最低限度地影响环境的建筑物。

  第四条 贵州省建设厅统一管理全省绿色建筑示范项目,负责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年度计划的制定、监督检查、一、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工作和三星级绿色建筑的推荐上报工作。 各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示范项目的申报、初审、推荐上报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鼓励建设单位争创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

  第二章 示范项目

  第六条 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应由建筑物的业主、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施工和物业管理单位共同参与申报。

  国家对申请单位实行从业资格许可的,申请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证书。

  第七条 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应重点推广应用下列绿色成套技术和产品:

  (一)新型节能建筑体系。包括墙体、屋面保温隔热、节能门窗等节能技术与产品;

  (二)空调和采暖节能技术和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

  (三)节水系统、雨水收集和中水利用技术;

  (四)绿色环保建材和利废产品循环利用;

  (五)室内外环境质量控制;

  (六)垃圾分类收集;

  (七)绿色照明及智能化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它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绿色、节能技术和管理技术。

  第八条 示范项目拟采用的技术和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建设部或国家有关部门的新技术推广项目证书;

  (二)获得国家绿色建筑技术与产品类项目奖;

  (三)获得贵州省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证书。

  第九条 拟采用尚无国家(行业)标准的新技术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经省建设厅组织专家论证并核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申请示范项目立项,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申报书;

  (二)绿色建筑可行性研究资料;

  (三)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和各专业设计方案。

  第十一条 绿色建筑可行性研究资料可以是包含绿色建筑可行性研究内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以针对项目专门单独编制绿色建筑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包括地理位置、总平面图、建筑类型、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和示范面积等内容;

  (二)示范目标及主要内容;

  (三)示范部位技术方案;

  (四)技术经济分析。包括工程项目投资概算,示范增量成本概算(包括计算基准),资金落实情况(包括:银行贷款、企业自筹、申请国家资金支持和地方政府资金支持);

  (五)进度计划与安排;

  (六)效益分析,包括预测分析和示范项目推广前景分析;

  (七)技术支持。包括项目执行单位的技术力量描述和技术合作单位介绍;

  (八)风险分析;

  (九)工程建设报批手续证明材料、企业登记、资质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立项申报与审查程序:

  (一)申请示范项目立项的单位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申报。中央在黔单位和省属项目直接向省建设厅申报,其他项目向工程所在市、州、地建设局申报;

  (二)各市、州、地建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省建设厅;

  (三)省建设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纳入贵州省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管理范围;

  (四)由省建设厅与项目申报单位签订“贵州省科技示范工程合同书”。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相关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进行建设。

  第十四条 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申请单位应对规划、设计、施工与竣工阶段进行过程控制,各责任方应按评价指标的要求,制定目标、明确责任,进行过程控制,并最终形成过程控制报告。

  第十五条 省建设厅不定期会同示范项目所在市、州、地建设局对示范项目进行阶段性监督检查。

  第五章 评价标识

  第十六条 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十七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对处于规划、设计阶段的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成果进行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对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民用建筑进行评价标识。

  第十八条 绿色建筑标识评价指标体系由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六类指标组成。

  第十九条 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或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应当列入省绿色建筑示范项目计划。

  示范项目的申报单位可以在项目的规划设计阶段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列入示范项目计划或获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30日内按项目隶属关系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第二十条 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申报书;

  (二)场地地形图、场址检测报告;

  (三)总平面规划、采暖与空调系统、建筑节能、建筑日照、建筑照明、绿化、建筑水环境(给排水)、室内环境、室内装饰等与绿色建设有关的设计文件。

  第二十一条 申请绿色建筑示范项目评价,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

  (二)工程项目总结报告

  (三)有关资料(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

  (1)示范项目合同书;

  (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和绿色建筑相关的验收、检测测试报告;

  (3)使用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用户意见。

  (四)介绍项目总体情况的光盘(时间不超过15分钟)和反映工程概况和建设实施过程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主要部位的彩色照片。

  第二十二条 省建设厅成立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承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省建设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后,组织专家组采用现场核查和会议评审方式,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查,通过质询、评议,确定项目的分数和星级。

  第二十四条 通过评审的项目在贵州省建设信息网(网址:www.gzjs.gov.cn)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均可在公示期内以署实名的书面形式向省建设厅提出,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公示期内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妥善解决的一星级、二星级公示项目,由省建设厅向申请单位颁发标识证书和标志。

  第二十七条 绿色建筑标志应挂置在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建筑(小区)的适当位置,并妥善维护。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评价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标识。

  第二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示范项目立项和标识:

  (一)列入示范项目或获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未按规定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

  (二)建筑物的技术指标与申请书技术指标有三项以上不符的;

  (三)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通过评价获得标识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

  (五)建设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撤销标识的项目,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评价标识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