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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发布《关于大力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4-10-27 

 为加快推进生态德州建设,实现建筑节能减排目标,日前德州市发布《关于大力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实施意见》,由政府投资的建筑、保障性住房等须全部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德州市相关负责人称,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学校、医院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和保障性住房,单体面积超过两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全部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纳入绿色建筑推广范围的民用建筑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范进行设计建造,并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对于新建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必须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和节能监测系统,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应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而未采用的项目,不予办理规划、施工许可,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允许投入使用并强制进行整改。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项目至少应用一种可再生能源,鼓励具备条件的既有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对于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室内空调夏季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得高于20摄氏度。

  此外,将撤并低能效、高污染的供热燃煤小锅炉,推广冷热电三联供、高效锅炉、工业废热利用、吸收式热泵、吸收式换热等供热技术,提高集中供热管网的输送能力;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将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在城市公用设施、公共建筑等建设中优先采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