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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不得交付

发布时间:2015-04-13 

  4月12日,记者从南昌市法制办获悉,《南昌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已公布,目前正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特别指出,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要对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终身负责;不符合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不得交付使用。

  该征求意见稿提出,禁止以任何形式垄断建筑市场,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的内容应当与依法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一致,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向社会公众公示;违反规定,未公示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质量和安全方面,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标准进行专项查验,验收报告应当有建筑节能专项内容。不符合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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