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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10月1日起所有新设计建筑采用装配式形式

发布时间:2018-10-24 

  太原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全面落实并政办发[2017]98号文件精神加快推动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下简称《通知》)。《通知》强调,2018年10月1日起,全市所有新设计公共建筑、居住建筑须采用装配式形式。即从2018年10月1日以后,新设计的,所有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采用装配式形式。(注意是新设计的,不是新开工的)

  评价标准:

  1 超高层建筑和学校、医院、体育馆、商场等新建公共建筑鼓励采用钢结构建筑。

  2 多层、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住宅须按照《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有关规定,装配率必须达到30%以上。其中:

  主体结构:采用装配整体式楼盖,其水平投影面积不得低于楼层建筑面积的70%;楼梯、空调板等须采用预制构件。

  内隔墙:内隔墙非砌筑比例须高于50%。

  装修和设备管线:按照晋政办发[2018]82号文件精神全部实行住宅全装修。要求使用集成厨房、集成卫生间,干式工法应用比例须大于70%。鼓励实行管线分离,管线分离比例应高于50%。

  3 市政桥梁除必须现浇的部分外,全部实行预制装配式形式;地下综合管廊推广使用预制装配式形式。

  装配率达到30%

  装配率即建筑单体预制装配化率,按照《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里的要求,计算方式如下:

  总分100分的话,主体结构满分50分,围护结构和内隔墙满分20分,装修和设备管线满分30分。(评分标准见下表)

  太原市要求的装配率不低于30%,要求主体结构中装配式楼盖的面积(投影面积)占到该楼层建筑面积70%,且楼梯和空调板等采用PC构件;要求内隔墙非砌筑比例高于50%;要求全装修,采用集成厨房和卫生间,鼓励管线分离。

  还需要注意一下,根据《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含裙楼的建筑,其主楼和裙楼可按照不同单体建筑进行计算和评价。

  列入审批

  列入建设工程审批流程,勘察设计处、审批处、交易中心、招标办、质量站等处室和站办,在各环节把关,旨在严格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

  评价管理

  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分2个阶段,1阶段是设计阶段预评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也将装配率纳入到审查范围;2阶段是竣工验收阶段评价,按照竣工验收资料计算装配率,纳入到竣工监督范围。

  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可以参考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印发太原市加快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17〕98号)的文件。部分内容如下:

  用地保障

  对重大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基地项目,可优先安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土地出让价款约定分期缴纳;也可通过“先租后让”方式供地建设生产基地。

  对主动采用装配式建筑且装配率达到50%的商品住房项目(含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下同),优先保障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增加装配式建筑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规划鼓励

  对主动采用装配式建筑且装配率达到50%的商品住房项目,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项目预制外墙可不计入建筑面积,但不超过装配式住宅±0.00以上地面计容建筑面积的3%。

  预售鼓励

  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在办理房屋预售时,可不受项目建设形象进度要求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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