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绿色建筑产业联盟
会员会费收取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审计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通知》、《北京绿色建筑产业联盟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绿色建筑产业联盟(以下简称:绿盟)会员按规定缴纳会费,会员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
注:绿盟的会员均为团体会员(包括:企事业单位、社团、个人),除慈善及非盈利会员以外,其他会员均应缴纳会费。
第三条 会费使用必须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
第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出席,并经出席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五条 本联盟会员实行分级会费,按照责任、权力、义务相结合的原则,本联盟会费分为会员、理事单位(含监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含监事长单位)三个级别,其会费标准如下:
(一)会员:5000元/年;
(二)理事(含监事):10000元/年;
(三)副理事长(含监事长): 20000元/年;
第六条 会员应严格按照上述标准缴纳会费。
第三章 交纳办法
第七条 会费由本联盟秘书处负责收缴,在会员应缴费日前一个月秘书处向会员寄送《会费收缴通知书》,会员按照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会费。
第八条 会费缴纳方式可为现金、支票、对公转账、对公收款电子二维码。秘书处收到会员缴纳的会费后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九条 本联盟会费按年度缴纳,会员每年度缴纳一次当年会费,会费年度与会员会籍年度一致,均以会员入会时间起计算满12个月为一个年度。
第十条 新会员第一次缴纳会费的时间为自被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老会员的会费缴纳时间为会员证书年审日,即每年入会日期的对应日。
第十一条 逾期不缴纳会费,经书面提示后仍不缴纳的,可视为自动退会;在本联盟担任理事、监事以上领导职务者,不得继续担任所任的职务。
第四章 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本联盟收取的会费为会员提供的基本服务如下:
(一)宣传、贯彻国家相关的各项方针、政策,规范企业行为, 促进企业发展。
(二)利用网站、微信公众号及各类媒体,宣传会员企业, 刊登信息,扩大影响,提升会员企业品牌形象。
(三)协助企业组织相关宣传、推广等活动,重大活动必要时可协助邀请有关行业专家(产生的费用由企业另行承担)。
(四)组织、举办各类讲座培训、学术交流、业务研讨活动。
(五)组织各类商务考察活动,国际交流与联络活动。
(六)组织会员单位之间,会员企业与其它行业企业的横向联合,积极引导工程项目合作洽谈,发挥行业联盟的桥梁纽带作用。
(七)企业施工资质升级和维护的指导和咨询;
(八)给予企业 ISO 管理体系各体系资质认证及其他荣誉资质认证
第五章 会费管理
第十三条 本会的会费管理按《北京绿色建筑产业联盟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建立专门账户,设立会费收支账册,专款专用。会费年度节余需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五条 每年度会费收支情况,应及时向本会理事会报告, 并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及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会费主要用于服务会员,开展活动,发放办公人员的 工资、缴纳社保,日常办公费用以及与会员工作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于 2023 年 8 月15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修改权归本联盟会员大会所有。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本联盟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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