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绿色建筑产业联盟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51110000306380122D
举报投诉热线:010-68315846
您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地方标准

青海加强全省绿色建筑设计工作推进绿色建筑健康发展

发布时间:2014-10-27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青海省绿色建筑设计工作,日前,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青海省绿色建筑设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强调切实发挥绿色建筑设计的先导作用

  工程设计作为工程建设的先导和灵魂,决定着工艺技术的应用、工程技术的优化以及新设备新材料的采用,是将先进、适用的节能减排技术及措施应用在工程项目中的关键转化环节,直接影响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和质量安全,对绿色建筑的发展有着重大影响。高度重视绿色建筑设计,从源头抓起,是绿色建筑实现性能优化的关键环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发挥人才和技术优势,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通知》要求全面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一、政府投资的办公楼、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公共建筑;

  二、各市、州集中兴建的保障性住房。新建保障性住房至少要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确定的一星级标准;

  三、单体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

  四、国家及青海省有其他相关规定,需进行绿色建筑设计的。

  《通知》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绿色建筑的实施、管理、监督等工作,并根据国家及我省的相关规定,在项目规划设计及绿色建筑设计阶段加强监督管理,督促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格按相关规定进行绿色建筑专篇设计并对其内容及深度进行审查备案。绿色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勘察、设计委托书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向施工单位提供审查合格的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咨询单位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符合条件的项目应设绿色建筑专篇,分别就用地规划、资源利用以及生态环境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论证,并将有关成本纳入投资概预算。绿色建筑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中的日照、风环境、人均居住用地、地下空间利用等指标应当符合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青海省有关绿色建筑相关规定进行绿色建筑设计。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均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绿色建筑设计,设立绿色建筑设计专篇。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就项目是否落实绿色建筑设计相关指标及要求进行审查。对于符合应在设计阶段全面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项目,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