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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04-24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等五个部门关于印发《深圳市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深圳市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节能环保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14—2020年)》(深府〔2014〕32号)、《深圳节能环保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2014〕33号)和《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7〕68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2015年3月3日

  深圳市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环保资金”)的管理,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节能环保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14—2020年)》、《深圳节能环保产业振兴发展政策》和《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2014年起设立市节能环保资金,每年从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统筹2亿元,市财政新增3亿元,合计共5亿元节能环保资金,专项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第三条 节能环保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效率优先、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深圳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协调我市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

  深圳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节能环保资金管理。联席会议由市发展改革委、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信息委”)、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委”)、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居环境委”)、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组成,根据议题可以邀请其他部门参加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信息委、市科技创新委和市人居环境委是节能环保资金的项目主管部门。市财政委是节能环保资金的资金主管部门。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我市节能环保产业振兴发展规划牵头提出各部门节能环保资金管理职能分工方案,提交联席会议审议;牵头提出节能环保资金年度支出结构。

  (二)牵头开展项目统一受理,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等配套文件。

  (三)按职能分工开展专家评审、现场考察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编制并汇总节能环保资金项目扶持计划,提交联席会议审议。

  (四)牵头组织下达节能环保资金项目扶持计划。

  (五)按职能分工,跟踪管理项目实施、验收以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开展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资金回收,依法对违反资金使用合同的项目单位进行处理。

  第六条 市经贸信息委、市科技创新委、市人居环境委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参与节能环保资金管理职能分工方案、节能环保资金年度支出结构的编制;

  (二)研究提出本部门节能环保资金年度支出结构;

  (三)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开展项目统一受理,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等配套文件;

  (四)按职能分工开展专家评审、现场考察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编制节能环保资金项目扶持计划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会签下达节能环保资金项目扶持计划;

  (六)按职能分工跟踪管理项目实施、验收以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开展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资金回收,依法对违反资金使用合同的项目单位进行处理。

  第七条 市财政委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参与编制节能环保资金管理职能分工方案,审核节能环保资金年度支出结构,提交联席会议审议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二)对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会签下达节能环保资金项目扶持计划;

  (三)办理资金拨款,监督检查节能环保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按照职能分工开展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节能环保资金绩效检查和再评价。

  第八条 节能环保资金的申请、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按要求如实、及时提供相关申请资料;

  (二)制定项目预算,落实项目实施的条件和自有资金;

  (三)负责组织项目实施;

  (四)对节能环保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六)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及附属材料;

  (七)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项目调研、统计等工作。

  第九条 节能环保资金的使用情况依法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 扶持对象、范围和扶持方式

  第十条 节能环保资金扶持对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当年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其他组织,以及市政府明确予以支持的项目单位。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节能环保资金:

  (一)申请项目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申请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近5年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正在作为刑事案件嫌疑人接受调查的;

  (三)申请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近3年因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财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四)同一项目已获市本级其他同类财政资金资助的;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形。

  第十二条 节能环保资金主要用于节能环保产业链中创新能力提升、产业发展促进、服务体系完善、开放合作深化和国家或省配套等方面,以及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有助于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事项。

  第十三条 申报节能环保资金的项目和单位必须符合当年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十四条 节能环保资金支持标准按《深圳节能环保产业振兴发展政策》及当年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节能环保资金采用无偿资助、奖励、贷款贴息、创业补偿、风险补偿和股权投资等多元化的资助方式。

  第四章 资金年度支出结构审批

  第十六条 根据节能环保资金的使用范围、支持标准和其他相关要求,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经贸信息委、市科技创新委、市人居环境委研究提出节能环保资金年度支出结构。

  第十七条 市财政委审核节能环保资金年度支出结构,提交联席会议审议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八条 经领导小组审定的节能环保资金年度支出结构,由项目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委按各自职能执行。

  执行过程中需对节能环保资金支出结构进行调整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编制调整方案,经联席会议审议并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五章 资金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其他项目主管部门统一编制项目申报指南,规定当年项目受理依据、重点支持方向、申报单位和项目条件、资金支持方式和数量(金额)、受理时间和地点以及申请材料要求等内容。项目申报指南应当定期通过公众媒体、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

  节能环保资金采取统一申报模式,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其他项目主管部门建立项目统一申报平台,受理后根据项目申报指南中的部门分工分配到相应部门办理。项目申请单位按照当年节能环保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及时提交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主要研究内容或者建设内容相同的项目不得多头申报。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组织开展项目受理、专家评审、现场考察或者委托服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提出节能环保资金项目扶持计划,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节能环保资金项目扶持计划后,提交联席会议审议。对联席会审议通过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经领导小组审定的节能环保资金项目扶持计划,由各项目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委联合发文下达。

  第二十一条 对于有明确用途或者用款计划的事前资助项目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达的节能环保资金项目扶持计划,通过资金预算批复、资金使用合同等方式,尽快与项目单位确定资金使用方案,交市财政委作为资金监管依据。对于事后资助项目资金,由项目单位自行确定资金使用方案,无需进行资金监管。

  项目建设内容涉及采购的,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进行采购。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委根据节能环保资金项目扶持计划拨付资金。对于事前资助的项目资金,市财政委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确定的监管银行专户,并委托监管银行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确定的资金使用方案进行监管。

  第二十三条 节能环保资金专款专用,按要求接受监管。项目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项目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委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项目完成后,应当在3个月内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项目验收。项目验收时,项目单位除提供项目成果验收报告外,还应当提供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必要时接受财务专项审计。

  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印发项目验收批复;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收到未通过验收通知之日起半年内,对项目进行整改,经整改并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再次验收未获通过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能分工终止项目实施,并视情况责令项目单位偿还节能环保资金。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对项目资金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验收,并视情况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组织对本年度节能环保资金整体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自评,并在年底前报送市财政委汇总。市财政委对各单位绩效自评结果实施评估,并对年度项目按一定比例予以抽查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节能环保资金支出计划设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获得100万元及以上节能环保资金扶持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进行重大变更时,按职能分工,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联席会议审议批准后实施。经联席会议审议批准的调整文件由项目主管部门送市财政委备案。

  对因故中止或者被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做出项目资金决算,并将结余资金退回市财政。对于已开支的资金,根据实际情况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联席会议审议后按程序由项目主管部门处理。

  第六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申请使用节能环保资金的单位对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利用同一项目多头申报或者利用已获得市级产业资金扶持的项目重复申请,尚未取得节能环保资金资助的,自重复申报年度起三年内不受理其财政资金申请,并列入财政资助不诚信名单;已取得节能环保资金资助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追回该项资金,自拨款年度起五年内不受理其财政资金申请,列入财政资助不诚信名单。

  对违规截留、挤占、挪用所获得资金的单位,由项目主管部门追回项目资金,自拨款年度起五年内不受理其财政资金申请,列入财政资助不诚信名单。

  对未按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年底前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无特殊情况未如期完成项目,或者项目完成后未按要求申请验收或者验收时提供材料不真实、不齐全的项目单位,列入财政专项资金不规范使用名单。对列入该名单的项目予以资金审批风险提示。

  第二十七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项目和经费评审、评估、审计和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节能环保资金项目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审计和服务资格,列入不诚信机构名单。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节能环保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节能环保资金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节能环保资金相关信息应当按有关规定公开。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节能环保资金的项目验收、评审审计、监督检查、绩效评估等管理费用由市财政保障,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信息委、市科技创新委、市人居环境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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