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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绿色建筑产业联盟团体标准 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03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国标委《关于促进团体标准规范优质发展的意见》(国标委联﹝2022﹞6号)和国标委、民政部制定的《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等政策法规的要求,加强协会团体标准知识产权管理,我联盟组织制定了《北京绿色建筑产业联盟团体标准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现予发布,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绿色建筑产业联盟团体标准知识产权管理规定》

 

北京绿色建筑产业联盟

2022年4月8日


北京绿色建筑产业联盟

团体标准知识产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绿色建筑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团体标准的实施和管理工作,保护联盟团体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团体标准涉及的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促进联盟团体标准研制与实施,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范制定的依据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第1 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GB/T 20003.1)(以下简称《涉及专利的标准》)和《团体标准化 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GB/T 20004.1)(以下简称《良好行为指南》 )。

  第三条 本规范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包括联盟团体标准的版权、著作权以及团体标准所涉及专利的公开使用权,适用于联盟团体标准制修订、发布和实施。

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四条 联盟是在北京市民政局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负责联盟团体标准的注册、发布、制修订及废止等各项工作,联盟团体标准的知识产权归联盟所有。

  第五条 联盟团体标准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 联盟团体标准的代号、标记、徽记;

  2.依法享有的联盟团体标准著作权。联盟团体标准著作权包括下列内容:

  1)发布权、废止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标准完整权;

  2)宣贯培训权、发行权、出租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3.联盟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中验证试验数据、调研报告和其它数据信息、资料等。

  第六条 联盟团体标准项目提案方、参编单位在团体标准条文前言部分享有相应的署名权。

第三章 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

  第七条 联盟团体标准项目提案方、参编单位以及提供技术建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尽早披露相关标准中涉及到自身及关联者拥有的必要专利,应尽早披露知悉的与标准有关的他人(方)必要专利信息。披露材料及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应符合《涉及专利的标准》相关要求。

  第八条 联盟团体标准项目提案方、参编单位及其关联者,持有与标准相关的必要专利时,应当向联盟提交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许可声明中应明确基于公平合理(包括免费或收取合理许可费)和无歧视原则授权等,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应符合《涉及专利的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 专利持有人应在团体标准编制过程中的征求意见稿公布之日起30天内向联盟提交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证明材料、已披露的专利清单和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等材料。联盟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如对提交材料有异议,申请人有义务配合修改或增补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如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则标准内容中不应包含该项专利技术的条款。联盟将有权撤消该标准或采取其他有效途径予以解决。

  第十一条 专利权人许可声明中应明确如涉及专利权转让,须许可承诺联盟团体标准中相对应的专利信息和相关授权续存(符合《良好行为指南》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请专利获得授权或权利变更、灭失(撤回、终止、无效)时应及时告知联盟,因无法继续授权专利许可声明的,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联盟无法识别和鉴定相关专利,标准项目提案方须在立项申请提案中列出相关专利情况。如果没有列出专利情况,视为无专利信息,联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联盟不介入团体标准涉及必要专利的识别及标准实施过程中的专利许可事宜,其应由标准项目提案方和参与方、标准实施者和专利持有人自行协商解决。对于因实施标准引起涉及专利问题的有关争议,由其他相应机构解决,联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制定团体标准本着开放、公平、科学的原则,所涉及专利信息一经许可,联盟将有权在团体标准发布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相关单位如需获得联盟团体标准知识产权的部分权利,需要向联盟提出申请并签署有关使用合同或协议。

  第十七条 国家法律、法规对标准知识产权另有规定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参与标准制定前应了解联盟知识产权政策,

  并按照知识产权政策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本管理规定由联盟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